原告:黑龙江东某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杨子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平,男,黑龙江东某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吉利经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成,该公司经理。
原告黑龙江东某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吉利经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原告黑龙江东某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东某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东某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黑龙江东某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艳萍
审判员 闫红
人民陪审员 王凤敏
书记员: 祝丹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