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东方聚能石墨科技有限公司(原黑龙江兆瑞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相克全,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毕振东,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
委托代理人高建波,黑龙江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东方聚能石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抵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东方聚能石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 800元,减半收取11 400元,由原告黑龙江东方聚能石墨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吕仙华 人民陪审员徐玉 人民陪审员杜文
书记员:徐梓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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