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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上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海伦市翔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上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秦利(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
海伦市翔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李春雨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黑龙江上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志全,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利,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海伦市翔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莽,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雨,住海伦市。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上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海伦市翔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伦市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9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黑龙江上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3号楼的实际施工人是王大朋,王大朋有权利主张该笔工程款,一审法院将应给付王大朋的工程款调解向被申请人海伦市翔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应再审。
被申请人海伦市翔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称,因为有王大朋的授权,所以其与申请人黑龙江上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的调解合法,应维持。


审判长:张辉

书记员:康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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