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张浩(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
刘海清
李某
沈正雪(黑龙江鹤乡律师事务所)
祝保权
原告黑龙江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铁鸿,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浩,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海清,黑龙江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沈正雪,黑龙江鹤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祝保权。
原告黑龙江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祝保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86元,减半收取为5,143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86元,减半收取为5,1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姬立海
书记员: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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