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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李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张浩(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
刘海清
李某
沈正雪(黑龙江鹤乡律师事务所)
祝保权

原告黑龙江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铁鸿,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浩,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海清,黑龙江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沈正雪,黑龙江鹤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祝保权。
原告黑龙江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祝保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86元,减半收取为5,143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86元,减半收取为5,1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姬立海

书记员: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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