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无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黑龙江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铁艳,无职业。
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万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哈同公路1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宋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荣,黑龙江友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江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机场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张彦彬,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认为,因一审判决关于涉案工程应付和已付工程款数额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发回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2015)绥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某、黑龙江万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461元、4,92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波 审判员 鲁 民 审判员 董力源
书记员:王薇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