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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万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某、黑龙江江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无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黑龙江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铁艳,无职业。
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万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哈同公路1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宋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荣,黑龙江友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江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机场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张彦彬,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认为,因一审判决关于涉案工程应付和已付工程款数额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发回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2015)绥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某、黑龙江万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461元、4,92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波 审判员 鲁 民 审判员 董力源

书记员:王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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