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黑龙江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德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扬帆航,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彭宪守,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柳某某,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委托代理人杨艺梅,黑龙江贵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柳桂臣,住绥棱县。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柳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绥棱县人民法院(2015)棱法民长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辉 审 判 员 王 鹤 代理审判员 张银凤
书记员: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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