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万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春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宽,男,该公司综合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2:钟法江,黑龙江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龙某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金,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刚,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炬,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黑龙江万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龙某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原告黑龙江万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万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万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86元,减半收取计5343元,由原告黑龙江万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长河
审判员 李艳萍
人民陪审员 刘秀莲
书记员: 王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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