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河市爱辉区幸某某河南屯村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黑河市爱辉区幸某某河南屯村。
负责人:陈勇,职务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可鑫,黑龙江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黑河供电公司。
住所地:黑河市合作区通江路**号。
负责人:王相军,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俊峰,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河市爱辉区幸某某河南屯村村民委员会(河南屯村委会)与被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黑河供电公司(以下简称黑河供电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负责人陈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可鑫,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俊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屯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移除31根砼基电线杆及线路,停止对原告土地所有权的侵害,排除对原告村民生产、生活的妨害。事实和理由:2012年末至2013年初期间,被告未经征地及原告同意,擅自在原告所有土地上架设砼基电线杆31根并架设10KV线路,该线路在村中人流经常聚集处及村民道路、村民自留地或院落内穿过,造成村民生产、生活诸多不方便,一直以来,村干部及村民多次向相关部门及被告反映情况未果,被告作为直接侵权责任人自始至终以各种理由推诿、搪塞。综上,被告未经征地非法占有原告集体土地,业已侵害原告全体村民利益,侵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诉至法院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黑河供电公司辩称:1、案涉31根电线杆及输电线路由黑河市昌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黑河市昌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开发建设单位,其为征地责任主体,而非黑河供电公司,黑河供电公司作本案被告不适合。31根电线杆及输电线路为10千伏企联干、东政干工程,该工程由黑河市昌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受黑河市昌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由黑河供电公司施工。根据《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黑价经[2012]150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负责供电工程线路走廊、电缆通道等相关手续的审批;负责征林、征地和拆迁等工作及发生的有关费用;”黑河市昌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该工程的开发建设单位,应负责供电工程线路走廊、电缆通道及路面破坏和恢复等相关手续的审批,负责征林、征地和拆迁等工作及发生的有关费用。在黑河市昌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黑河供电公司签订的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协议中亦明确,黑河市昌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议甲方)应按惯例提供供电工程的线路走廊和变电站建设用地及配电设施用房。2015年黑河供电公司曾协助原告联系黑河市昌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调补偿事宜未果,但黑河供电公司并非该工程的开发建设单位,因此,不是本案适合被告。2、案涉31根电线杆及输电线路为10千伏企联干、东政干工程,该工程属电网改造项目,系为实现公共利益需要而建设的公用事业工程,不是单纯的商业行为。黑河供电公司受黑河市昌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在原告集体土地上埋设电线杆和架设输电线路,是为了适应城市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进行的电网改造升级,旨在改善电网供电能力不足和网架结构薄弱的局面,案涉电线杆及线路分为企联干和东政干,企联干所带负荷有黑河消防支队、黑河第一中学、移动公司黑河分公司、企联大厦等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和警官名苑等住宅小区,供电用户为8621家;东政干所带负荷有黑河海关办公楼、龙江银行、广电中心、黑河市政府办公楼、黑河口岸等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供电用户7406家。因此,案涉线杆和线路供电涉及千家万户的公共利益和集体利益,供电也必须兼顾个人和集体的利益及公共利益。原告依法享有对该土地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不得妨害公共利益。案涉线路为一万六千余户提供用电,相邻土地的权利人于法于理均应提供必要的便利,从案涉电线杆2012年即已架设完毕并已经投入使用至今的事实看,架设电线杆时,相关土地权利人应是知道并允许的,该片供电线路早已建成并使用多年,涉及众多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用电和众多居民的生活用电,不宜随意拆除,如将涉案线杆移除,势必影响到正常的生产和生活。3、黑河供电公司架设线路设计及施工符合农村规划和电力规程,已通过黑河市规划部门审批,是供电的普遍方式,对原告未形成妨碍。原告集体土地上架设的电线杆是黑河供电公司为完成电网改造工程的需要,是为满足原告及周围其他用户对电力的需要。黑河供电公司为了提高安全等级,在设计和施工时已将本案所涉线杆加高,因此该线路符合农村规划和规程规定。另黑河供电公司在施工前已取得黑河市规划局颁发的黑河市建设申请书,属合法的公益工程。且该线杆栽入时原告并未对此提出异议,现该线杆已存在多年,原告无有效证据证明,该线杆的存在对其现在的生产、生活造成妨害,故原告主张移除电线杆的请求证据不足,亦无证据证明存在架设不合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综上所述,请法庭维护黑河供电公司合法权益,驳回原告之诉请,保证黑河供电公司向黑河市众多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一万六千余户居民的正常供电。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1年6月,黑河供电公司为电网改造工程需要,黑河供电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建设110KV东南变10KV线路出口整理项目,建设性质电力线路,建设位置中央街河南屯东南变至黑河学院桥头,负责向通江路以东、中央街以北供电。该工程项目经过规划部门和公路管理部门的审批。
2012年,黑河供电公司对上述工程项目施工建设,其中有31根电线杆及输电线路架设在中央街东段至四××乡道路××河南屯村所有的土地上,该工程项目于当年完工并投入使用。黑河供电公司出具供电情况说明:31根电线杆及输电线路承载10KV企联干工程和东政干工程,企联干和东政干均由110KV东南变配出且为架空线与电缆混合线路,架空线部分为同杆共架,电缆直埋部分为同一沟道,电缆分支箱部分供用,共计为黑河市区16027用户供电,其中包括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
河南屯委会认为黑河供电公司未经村委会同意及征地手续,擅自在河南屯土地上架设电线杆,对河南屯土地造成妨害。
黑河供电公司认为该项目系受黑河昌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投资建设,应由黑河昌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屯委会协商并负责履行征地手续。
本院认为,黑河供电公司施工建设的31根电线杆及输电线路于2012年投入使用,主要为黑河市通江路以东、中央街以北供电,涉及市区众多供电用户。黑河供电公司在河南屯的土地上架设电线杆及输电线路是为电网改造工程的需要,是为实现公共利益而进行的公共事业工程,不属于单纯的商业行为,所建设的电力设施属于公共设施,且经过规划部门和公路管理部门的审批,故河南屯委会要求移除案涉31根电线杆及输电线路排除妨害的请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争议可通过申请补偿等方式另行解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黑河市爱辉区幸某某河南屯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唐明
书记员: 赵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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