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河市爱辉区合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忠良,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新发,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巍,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肖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肖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黑河市爱辉区合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肖某、肖某、肖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晶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新发、王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某、肖某、肖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肖某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属合法的借贷关系,应予以保护。被告应承担还款义务,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其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肖某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应承担保证责任,被告肖军用其自有房屋为此笔借款提供抵押,亦应承担抵押责任,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肖某偿还原告黑河市爱辉区合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50万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肖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原告黑河市爱辉区合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肖某提供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三被告承担(与上款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即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书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孙晶
书记员:石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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