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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爱辉区上马厂乡三道湾子某村民委员会与张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黑河市爱辉区上马厂乡三道湾子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朱凤林,职务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于婷婷,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杨,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尚玉为,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河市爱辉区上马厂乡三道湾子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朱凤林及其委托代理人于婷婷、刘杨,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尚玉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村委会为了与胜利石油公司合资筹建加油站,经黑河市人民政府审批征用了新生活村2.9公顷土地并交纳了相关费用,但黑河市人民政府为加油站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中,为加油站核准实际使用土地面积只有3327.17平方米,对此双方均无异议。关于建设加油站后剩余土地,因原、被告均没有取得黑河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该土地应归国有,土地使用权归属依法应由人民政府予以确认,故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约定该土地使用权归属属无效民事行为。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决定事关村民利益的事项,必须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该项“民主议定原则”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属于效力性规定。村委会在没有召开村民大会的情况下与张凤江(三道湾子某党支部书记)签订协议,违反了上述规定,所以该协议无效。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黑河市爱辉区上马厂乡三道湾子某村民委员会与张某某于1999年2月10日所签订的协议无效。
案件受理费100.00元,邮寄送达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付海林 审 判 员  李双庆 人民陪审员  姜艳秋

书记员: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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