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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热电厂与黑河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黑河市热电厂
高纪伟
黑河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
陈可鑫(黑龙江仲信律师事务所)

原告黑河市热电厂。
法定代表人鲍杰,男,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高纪伟,男,该厂清欠科科长。
被告黑河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嵬,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可鑫,黑龙江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河市热电厂与被告黑河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以下简称佰利滨江分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广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纪伟、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可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黑河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取得黑河市西部开发区(含御景湾住宅楼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地产开发权,而佰利滨江分公司虽然具有授权的经营范围,其单独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黑河市热电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38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黑河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取得黑河市西部开发区(含御景湾住宅楼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地产开发权,而佰利滨江分公司虽然具有授权的经营范围,其单独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黑河市热电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38元免收。

审判长:于广斌

书记员:高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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