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热电厂
高纪伟
黑河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
陈可鑫(黑龙江仲信律师事务所)
原告黑河市热电厂。
法定代表人鲍杰,男,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高纪伟,男,该厂清欠科科长。
被告黑河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嵬,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可鑫,黑龙江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河市热电厂与被告黑河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以下简称佰利滨江分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广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纪伟、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可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黑河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取得黑河市西部开发区(含御景湾住宅楼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地产开发权,而佰利滨江分公司虽然具有授权的经营范围,其单独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黑河市热电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38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黑河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取得黑河市西部开发区(含御景湾住宅楼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地产开发权,而佰利滨江分公司虽然具有授权的经营范围,其单独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黑河市热电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38元免收。
审判长:于广斌
书记员:高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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