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河市和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黑河市爱辉区。法定代表人:杨永和,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河市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黑河市爱辉区。法定代表人:商明达,该公司经理。
原告黑河市和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黑河市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原告黑河市和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河市和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河市和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8,791.00元,减半收取79,395.50元,由原告黑河市和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树军
审判员 贺 颖
审判员 王 凤
书记员: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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