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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卓某生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与魏某某畜牧饲养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黑河市卓某生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李绪泉
徐长春(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
魏某某
高昕(黑龙江黑河爱辉区司法局花园法律服务所)

原告黑河市卓某生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杰,男,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绪泉,男,职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长春,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
委托代理人高昕,黑河市爱辉区司法局花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黑河市卓某生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魏某某畜牧饲养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畜牧饲养承包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间,未出现合同第7条乙方违约责任第(1)款约定的情形,在牲畜发病时,被告及时通知了原告,原告称被告擅自解除合同,无证据证实,故原告以被告违约,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要求返还所留置的一头牛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该支持。被告关于不同意支付违约金的辩解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关于要求原告结算报酬、给付喂养期间费用后,再返还牛的辩解理由,因被告在法定期间未提出反诉,不予一并审理,应另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魏某某返还原告黑河市卓某生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西门达尔牛(牤牛,2岁,耳号040)一头,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交付原告;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由原告承担950.00元,被告承担100.00元;邮寄送达费10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即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书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畜牧饲养承包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间,未出现合同第7条乙方违约责任第(1)款约定的情形,在牲畜发病时,被告及时通知了原告,原告称被告擅自解除合同,无证据证实,故原告以被告违约,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要求返还所留置的一头牛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该支持。被告关于不同意支付违约金的辩解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关于要求原告结算报酬、给付喂养期间费用后,再返还牛的辩解理由,因被告在法定期间未提出反诉,不予一并审理,应另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魏某某返还原告黑河市卓某生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西门达尔牛(牤牛,2岁,耳号040)一头,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交付原告;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由原告承担950.00元,被告承担100.00元;邮寄送达费100.00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陈艳
审判员:李保秀
审判员:赵新平

书记员:赵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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