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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华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张金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黑河市华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河市合作区龙滨路市建设局一楼。法定代表人:初万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可鑫,黑龙江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杨,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华某劳务公司称,请求撤销黑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黑河市劳动仲裁委)黑河劳人仲字[2017]第86号仲裁裁决书。事实和理由:一、裁决书第一项为“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解除劳动关系从民法而言是单务行为,解除通知一经到达对方即为生效,无需仲裁机构裁定解除,这也是基本的法律常识。双方也从未因是否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发生任何争议,无需仲裁机构以仲裁裁决方式予以确认解除。因此该仲裁裁决项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应予撤销。二、双方并没有真实的劳动关系。华某劳务公司与张金某之间的劳动合同书系伪造的虚假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张金某的实际用工单位系黑龙江影响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影响力建筑公司),与华某劳务公司没有任何隶属关系。黑河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包的黑河市南部棚户区改造工程第四标段由影响力建筑公司中标承建。全部工人均由影响力建筑公司招集聘用。但工程开工的建设审批程序要求劳务人员必须由劳务公司派遣。张金某是由包工头私自雇佣的。华某劳务公司与张金某之间的劳动合同书系2016年5月8日发生事故后,影响力建筑公司分包项目的包工头错误理解用工单位主体,为了获得工伤赔偿,利用影响力建筑公司在其他劳务派遣招聘经办过程中存留的华某劳务公司己盖章的空白劳动合同书到张××××黑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处填写的。从常理而言,任何一个劳务公司或用工单位都不可能与一个已经受伤的工人签订为期一个月的劳动合同,这种事后的合同并非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更不是华某劳务公司自愿的,而是被蒙蔽、被利用的结果。劳动合同书中“张金某”签字并非本人签字,而是由其妻子代签,指印是张金某的妻子拿着张金某的手指在他名字上按的,当时张金某躺在病床上,自己无法动。这一事实充分说明,包工头误认为是只有劳务公司才能为张金某申请工伤赔偿,所以这份劳动合同书的签订就是为了获取工伤保险,签订合同在事故发生后,并不是为了客观建立真实的劳动关系,而是为了获得工伤赔偿。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仅违背自愿原则,而且没有真实、合法的合同目的,即便有单位盖章,其真实目的不是为了用工,而是为了获得工伤保险的赔付,因此应当认定为伪造、认定为无效。从内容看,这份劳动合同书本质上只是一份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这从该合同的第二条“工作岗位”(木工)和工作地点(黑河市棚户区改造工程9-1地4标)可以证实。然而,根据《黑龙江省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之规定,这份合同已经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系虚假、无效合同。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工资不可能达到7,800元/月这么高的工资标准。事实上,北方的施工期短,在抢工期的过程中不可能每天仅仅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即便有这样的工资,也是需要超时间超强度的工作,这是不争的事实,这也绝非是一个劳务公司能够支付的工资标准。综上,双方的劳动合同书是事故发生后签订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工伤保险的赔偿。华某劳务公司从未管理过张金某及工地任何工人,也没有发放过工资,向事发工地派遣过劳务人员。目前黑河当地建筑劳务市场管理混乱,完全是为了配合建设主管部门要求和应付有关规定,建筑企业挂靠劳务公司才能获得开工许可。事发工地实际交纳保险的是建筑企业即影响力建筑公司,实际用工单位也应当是该公司。因此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劳动合同书)是伪造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应予撤销。三、张金某伤愈出院当天,可能是为了早些获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张金某主动通过包工头要求与华某劳务公司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华某劳务公司经过慎重考虑,与包工头商议后,包工头代华某劳务公司给予张金某11,000元经济补偿后双方自愿签订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张金某已承诺不再向华某劳务公司要求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双方再无任何关系,于是华某劳务公司同意并加盖了公章。因为只有经过工伤认定程序后才能获得工伤保险赔付,为了减少实际用工单位和包工头因张金某受伤的损失,积极配合其早日获赔,包工头以华某劳务公司名义为张金某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事实上,建设单位及包工头等均承诺一切赔偿与华某劳务公司无关,华某劳务公司在被蒙蔽的情况下且由于对规定和法律的无知导致被他人利用。因此该事实属于对方当事人(张金某)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应予撤销。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依法撤销黑河市劳动仲裁委黑河劳人仲字[2017]第86号仲裁裁决书。被申请人张金某称,黑河市劳动仲裁委黑河劳人仲字[2017]第86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不存在依法撤销的情形,华某劳务公司申请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一、解除劳动关系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一款二项的规定,本法适用的劳动争议包括因订立履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发生的争议,所以张金某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二、华某劳务公司与张金某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不存在伪造证据的情况,因为张鑫秋在仲裁前已经经过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工伤认定的基础是在认定张金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工伤认定调查是双向调查,是在向华某劳务公司进行调查后认定的工伤,也就是说如果张金某与华某劳务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在工伤认定的时候华某劳务公司就应当提出异议,并提供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但是华某劳务公司并没有提出异议,即在工伤认定的阶段双方的劳动关系就已经被认可。华某劳务公司所称张金某伪造劳动合同书不能成立,因为只有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出具的劳动合同书才是伪造的,但本案通过工伤认定早已确认了劳动关系。三、华某劳务公司在张金某在职期间已到黑河市社会保险机构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了工伤保险,而且工伤保险机构也向华某劳务公司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这也足以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是真实存在的。四、华某劳务公司所称支付11,000元并不是经济补偿,而是张金某住院时候从哈尔滨市请医生产生的费用,该费用是通过黑河市建设局帮助协调取得的。综上华某劳务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华某劳务公司的申请。经审查查明,2017年12月22日黑河市劳动仲裁委作出黑河劳人仲字(2017)第86号仲裁裁决:一、华某劳务公司与张金某解除劳动关系;二、华某劳务公司向张金某依法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55元/月×10个月=36,550元;三、华某劳务公司向张金某依法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655元/月×12个月=43,860元;四、华某劳务公司向张金某支付护理费152元/天×30天=4,650元;五、张金某其他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华某劳务公司未参加黑河市劳动仲裁委2017年12月15日庭审,黑河劳人仲字(2017)第86号仲裁卷宗内给华某劳务公司送达开庭通知书的送达回证中受送达人签名处由苗志刚签名,但该卷宗内没有华某劳务公司委托苗志刚代为参加仲裁或者代收法律文书的授权委托书,在本院庭审中,华某劳务公司亦不认可苗志刚为其公司员工,也不认可曾委托苗志刚代为参加仲裁或者代收相关法律文书。
申请人黑河市华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劳务公司)与被申请人张金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申请人华某劳务公司有证据证明黑河市劳动仲裁委未按该规定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向其通知,黑河市劳动仲裁委黑河劳人仲字(2017)第86号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华某劳务公司对该裁决书不服申请撤销的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撤销情形,可以申请撤销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黑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黑河劳人仲字[2017]第86号仲裁裁决书。申请费400.00元,由被申请人张金某负担。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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