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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全兴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河市歌仙练歌厅兴华分店、黑河市歌仙练歌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黑河市全兴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陈黎
杨志勇
黑河市歌仙练歌厅兴华分店
王淑清(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
黑河市歌仙练歌厅
王建华

原告黑河市全兴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彩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黎,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杨志勇,该公司职员。
被告黑河市歌仙练歌厅兴华分店。
负责人王晓明,男,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黑河市歌仙练歌厅兴华分店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王淑清,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河市歌仙练歌厅。
负责人曹薇,女,1974年3月25日出生,满族,黑河市歌仙练歌厅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华,男,196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河市全兴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河市歌仙练歌厅兴华分店、黑河市歌仙练歌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河市全兴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黑河市全兴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河市全兴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黑河市全兴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张家双

书记员: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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