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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与李大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黎某。
委托代理人黎岳来,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大明。

原告黎某与被告李大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黎岳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大明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统购协议》实际上是房屋买卖合同,而房屋买卖合同的要件为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登记手续。而本案中协议约定“甲方必须为乙方办理土地集体使用权证书”,显然,该房屋买卖合同为原、被告以建移民房为由进行的是集体土地房屋买卖,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此该房屋买卖必须办理行政审批手续为前提,该协议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进行集体土地房屋出售,其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同时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后其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黎某与被告李大明签订的《房屋统购协议》无效;
二、被告李大明返还原告黎某定金40000元。
上述款项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负担9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咸宁温泉支行,帐号:17-680501040008389-222,户名: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在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2年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否则,按自动放弃执行申请权处理。

审 判 长  金雄文 审 判 员  李辉寰 人民陪审员  王 智

书记员:徐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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