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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某与黎某某、黎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黎某某(曾用名黎炎召),男,生于2008年7月16日,汉族,学生,住湖北省房县。法定代理人:李某,女,生于1985年10月23日,汉族,农民,住湖北省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彪,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被告:黎某某,女,生于1981年1月27日,汉族,农民,住湖北省房县。第三人暨被告黎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生双,男,生于1978年2月7日,汉族,农民,住湖北省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新春,湖北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诉讼、代收法律文书。被告:黎某某,女,生于1978年11月12日,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

原告黎某某诉被告黎某某、黎某某,第三人王生双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黎某某以与黎某某、王生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属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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