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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运虎、湖北潜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黎运虎,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行荣,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潜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
法定代表人:甘军,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黎运虎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潜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潜江农商银行)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5民初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黎运虎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黎运虎一审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中,潜江农商银行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于2006年向黎运虎送达潜信联发(2006)24号辞退处理决定,黎运虎于2015年3月6日到潜江农商银行了解社会保险缴费事宜才收到上述辞退处理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应认定2015年3月6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仲裁时效期间应从同年3月7日开始起算。故一审认定黎运虎于2015年12月30日申请仲裁超过法定仲裁时效期间,适用法律错误。
潜江农商银行未作答辩。
黎运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潜江农商银行为黎运虎补缴2003年1月至2015年12月社会养老保险费,如补缴不成则支付社会养老保险补偿金139776元;2、补发黎运虎2002年8月至2015年12月的生活费126910元;3、支付黎运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4100元;4、支付黎运虎失业保险金2058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黎运虎原为潜江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979年3月,黎运虎应招到潜江农商银行,先后在该单位下属张金、杨市、园林等信用社从事信贷业务。1997年10月17日,黎运虎在其单位贷款2000元,还款500元,下余1500元逾期未还。1997年7月18日,黎运虎还为其妻开办的潜江市奥芬娜有限公司贷款90000元,到期日为1997年12月18日,逾期未还。1998年10月30日,黎运虎在其单位贷款41000元,到期日为1999年6月30日,逾期未还;2001年1月8日,黎运虎在其单位贷款20000元,到期日为2001年11月30日,逾期未还;1997年4月21日至8月4日,黎运虎还经手为龚光宏等人担保贷款,借款逾期未能如数还贷。2001年3月23日,黎运虎在园林信用社工作期间因患病申请办理病退手续,该单位同意其本人申请并报请潜江农商银行审批,潜江农商银行当年度对黎运虎虽登记为病休,但考核结果为称职并照发黎运虎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2002年8月起,潜江农商银行停发黎运虎工资及待遇,黎运虎与潜江农商银行协商买断事宜,因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协议,黎运虎未再到潜江农商银行工作,潜江农商银行也再未发放黎运虎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或生活费,仅为黎运虎缴纳了1994年1月至2002年12月养老保险。2006年3月31日,潜江农商银行依据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鄂农信发(2005)28号文件的规定以潜信联发(2006)24号文件作出决定,对黎运虎予以辞退。2015年12月30日,黎运虎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1、为黎运虎补缴2003年1月至2015年12月社会养老保险费,如补缴不成则支付黎运虎社会养老保险补偿金139776元(10752元/年×13年);2、补发黎运虎2002年8月至2015年12月的生活费126910元(1225元/月×70%×148个月);3、支付黎运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4100元(1225元/月×36个月);4、支付黎运虎失业保险金20580元(875.50元/月×24个月)。2016年4月14日,该委以潜劳人仲裁字(2016)第1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黎运虎的全部仲裁请求。黎运虎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因解除劳动关系所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双方争议焦点为黎运虎的主张是否超过仲裁时效问题,结合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评判如下: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潜江农商银行已于2002年8月停发黎运虎工资及福利待遇,2006年3月31日,潜江农商银行以黎运虎拖欠贷款未能还清,依据上级文件精神对黎运虎作出辞退决定,即是单方解除了与黎运虎之间的劳动关系,而在此之后的九年有余时间内,潜江农商银行既未再安排黎运虎工作,也未向黎运虎支付工资报酬、福利待遇或生活费,黎运虎也未再到潜江农商银行要求工作并提供劳动,双方已不具备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要件,应认定黎运虎与潜江农商银行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06年3月31日起解除,黎运虎在时隔9年之后的2015年12月30日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故对黎运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黎运虎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黎运虎提出的改判潜江农商银行为其补缴2003年1月至2015年12月社会养老保险费,如补缴不成则支付社会养老保险补偿金139776元以及支付黎运虎失业保险金20580元的上诉请求。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会保险机构就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发生争议,是缴纳与征收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并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争议。因此,对于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且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才应予以受理。本案中,黎运虎所诉请的社会养老保险补偿金和失业保险金均属于因潜江农商银行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给其造成的损失,但黎运虎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社会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不能补缴。因此,黎运虎要求潜江农商银行为其补缴2003年1月至2015年12月社会养老保险费,如补缴不成则支付社会养老保险补偿金139776元以及支付黎运虎失业保险金20580元的上诉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本院对黎运虎的上述请求不予评判。
关于黎运虎提出的改判潜江农商银行补发其2002年8月至2015年12月的生活费126910元以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4100元的上诉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潜江农商银行于2002年8月停发黎运虎工资及福利待遇,并于2006年3月31日以黎运虎拖欠贷款未能还清为由,依据上级文件精神对黎运虎作出辞退决定,未再安排其工作,亦未再支付其工资报酬、福利待遇或生活费,黎运虎此时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其依法应在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黎运虎于2015年12月30日向潜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仲裁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黎运虎的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期间,对其提出的上述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对当事人提出的部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实体处理,适用法律存在瑕疵,本院予以纠正,但裁判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黎运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程身龙 审判员  苏 哲 审判员  赵湘湘

书记员:谢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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