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委托代理人吴境、霍响,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李战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武陟县人,住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被告:武陟县丰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MA3X6NN128(1-1)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迎宾大道中段歌乐小区门面房北1号。法定代表人:陈银生。委托代理人:杨秋花,湖北龙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794266838Y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塔南路399号太极景润苑18号负责人:郑向阳委托代理人:马文龙,河南良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东路体育馆东侧。负责人:王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春红,河南诤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诉称,2016年12月28日20时左右,被告李战胜驾驶牌号为豫H×××××、豫H×××××重型半挂货车,沿宋长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红安县××××路段,在避让前方同向左转弯由原告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时,车辆驶入道路左侧,与沈守能、孟广庆、孟繁喜住宅楼及停放在永红宾馆门口的鄂F×××××小型普通客车和原告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后侧翻,导致煤倾覆,造成原告受伤和他人财产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红安县人民医院治疗,于2017年5月10日出院。2017年1月12日,红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红公交认字[2016]第1228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战胜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2017年6月12日经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残程度为IX级,后期治疗费3000元,康复时间伤后150日,护理时间同住院时间。另查被告李战胜驾驶的豫H×××××、豫H×××××重型半挂货车在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投保了100万、10万三责险(不计免赔),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且无法定免责事宜。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李战胜,被告武陟县丰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共计199944.66元。2.判令被告华安焦作中心支公司,人保焦作市分公司在投保的交强险、三责险范围内优先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战胜、武陟县丰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某诉被告李战胜、被告武陟县丰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某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黎某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黎某某负担。
审判长 吴恒恩
审判员 阮红玲
审判员 阮向南
书记员: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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