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某某
陈四明
戴某某
李三明(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
原告黎某某,职工。
委托代理人陈四明。
被告戴某某,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三明,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某与被告戴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某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黎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黎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黎某某负担。
审判长:吴金胜
审判员:李海明
审判员:金新民
书记员:徐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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