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务工,住本县。
委托代理人胡天祥,男,44岁,系黎某某之兄。
委托代理人续飞,通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司机,住本县。
委托代理人刘定斌,通城县隽水法律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工,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戢运忠,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亚明,湖北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黎某某诉被告程某某、谢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黎某某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黎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金雄文 审 判 员 李辉寰 人民陪审员 王 智
书记员:徐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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