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红某
吴忠华
黎明(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
付某
张业坤(通城县隽水法律服务所)
原告黎红某。
委托代理人吴忠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本县石南镇弯曲村一组。系原告之兄。
委托代理人黎明,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
委托代理人张业坤,通城县隽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红某与被告付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愿意与被告自行处理,并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红某撤回起诉。
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自愿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红某撤回起诉。
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长:吴金胜
审判员:李海明
审判员:金新民
书记员:徐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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