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通城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岳来,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通城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三明,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武汉合力源建设有限公司通城分公司。住所地:通城县隽水镇九宫路**号。负责人:罗望兵,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四国,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黎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武汉合力源建设有限公司通城分公司(以下简称合力源通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黎某某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黎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杜开文
书记员:吴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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