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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黎某某。委托代理人:黎明,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鄂晓红,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某与被告朱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某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黎某某负担。
审判员 袁金华
书记员:徐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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