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章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陶俊明,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建强,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黎章程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因鉴定,本案扣除审理期限109天)。原告黎章程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撤诉理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章程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黎章程负担。
审判员 陈晓强
书记员: 魏忠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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