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华,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被告:龚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被告:龚伟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霞,湖北紫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某与被告汪某某、龚某、龚伟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某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汪某某、龚某、龚伟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某某撤回对被告汪某某、龚某、龚伟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黎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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