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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黎某与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黎某
黎某
李三明(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黎某。
原告黎某。
法定代理人黎丙。系黎某、黎某之父。
委托代理人李三明,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系原告黎某、黎某之母。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黎某与被告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黎某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某、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黎某、黎某承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黎某与被告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黎某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某、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黎某、黎某承担。

审判长:汪涛

书记员:吴小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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