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某某
吴天河(通城县中心法律服务所)
黎某某
黎明(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黎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天河,通城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黎某某。
委托代理人:黎明,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黎某某因与上诉人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黎某某、黎某某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黎某某、黎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黎某某、黎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上诉人黎某某负担135元,由上诉人黎某某负担31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黎某某、黎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黎某某、黎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上诉人黎某某负担135元,由上诉人黎某某负担315元。
审判长:徐金美
审判员:孙兰
审判员:陈继高
书记员:章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