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
被告:陈海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庆,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刚,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洲区辛冲镇街108号。
法定代表人:余宝琳。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学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黎某某与被告陈海军、被告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2017年4月14日,原告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黎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52元,减半收取计426元,由原告黎某某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李纪钢 人民陪审员 谭忠元 人民陪审员 章礼华
书记员:秦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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