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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炤与何义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黎炤。
委托代理人:孙永军,河北百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义博。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裕华西路83号
法定代表人:魏丙申,保险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晓伟,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黎炤与被告何义博、保险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2016年2月29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彩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炤及委托代理人孙永军、被告何义博、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晓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被告何义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黎炤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何义博驾驶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后被告何义博为原告垫付费用5000元。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事故认定书、强制险保单予以证实,应予认定。
原告的合法损失,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何义博承担70%,何义博已垫付费用可予以折抵。
原告的合法损失共计19688.9元。
1、医疗费10381.51元,有医疗费票据予以证实,应予认定。
2、误工费3552.86元。原告病历及住院收据均写明实际住院天数23天,医疗机构建议出院休息2个月,因此原告误工期间为住院23天加出院后休息2个月,共计83天。误工费计算标准应以农林牧渔业年收入15410元为依据。15410除以12个月除以30天乘以83天等于3552.86元。原告要求按月收入3400元计算误工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3、护理费984.53元。原告受伤后,由其母亲张杏巧进行护理,原告病历予以证明,应予认定。护理期限应按实际住院天数23天计算,参照农林牧渔业年收入15410元标准计算,15410元除以12个月除以30天乘以23天等于984.53元。
4、营养费1150元。原告出院时有加强营养的医嘱,综合考虑原告病情及治疗费用,原告要求营养费1150元合情合理合法,应予支持。
5、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原告要求按每天100元计算23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6、车辆损失费1220元。有鉴定书予以证实,应予认定。
7、鉴定费100元,有鉴定费票据予以证实应予认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黎炤医疗费1万元、误工费3552.86元、护理费984.53元、车辆损失费1220元,共计15757.39元整。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二、被告何义博赔偿原告黎炤医疗费381.5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营养费1150元、鉴定费100元,共计3931.51元的70%,即2752.06元整。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三、原告黎炤退还被告何义博垫付款5000元整,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案件受理费223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何义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彩棉

书记员:刁新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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