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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淑珍、王某、王某、王某诉胡某某、湖北省楚某视讯网络有限公司通城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城营销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黎淑珍
王某.
王某
王某.
黎少云(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
胡某某.
湖北省楚某视讯网络有限公司通城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城营销服务部

原告黎淑珍。
原告王某.
原告王某。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黎少云,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
被告湖北省楚某视讯网络有限公司通城支公司。
地址:通城县隽水镇湘汉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詹开洪,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67649640—5.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城营销服务部。
地址:通城县隽水镇五里大道36号。
负责人:罗勇刚,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66545482—4.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淑珍、王某、王某、王某与被告胡某某,湖北省楚某视讯网络有限公司通城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城营销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淑珍、王某、王某、王某与被告胡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2014年9月16日四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淑珍、王某、王某、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四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淑珍、王某、王某、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四原告负担。

审判长:吴金胜
审判员:李海明
审判员:金新民

书记员:徐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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