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涛,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黎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系黎某1之女。
法定代理人:黎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告:黎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宜昌市西陵区。
原告黎某1、黎某2与被告黎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二原告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黎某1、黎某2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计6400元,由黎某1、黎某2负担。
审判员 郑雄心
书记员:韩傲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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