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程友桥,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某,女
原告黎某某诉被告田某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群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友桥、被告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原、被告相识后遂同居生活。xxxx年xx月xx日出生育一子,取名黎某乙。原、被告后因性格不和,于2009年2月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儿子黎某乙随被告生活。被告后将儿子黎某乙送回湖北省远安县鸣凤镇与其外婆一起居住生活。原告探视、看望儿子非常不方便,被告也不履行协助的义务。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儿子黎某乙随原告生活并抚养。
本院认为:原、被告非婚生子黎某乙自出生后就一直随被告生活并抚养,被告与儿子黎某乙之间培养起了较深的感情,因此由哪一方抚养应根据子女的利益,从有利于其身心健康、保障其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原、被告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综合考虑。且黎某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黎某乙选择随其母生活,本院应充分尊重黎某乙的意愿和选择,有利于子女的成长教育。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群峰
书记员:何彦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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