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通城县。被告:通城县金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三明,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胡艳霞,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第三人:通城县银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国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某诉被告通城县金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通城县银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某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影响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黎某某承担。
审判员 胡波
书记员:徐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