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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某与通城县金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通城县。被告:通城县金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三明,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胡艳霞,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第三人:通城县银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国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某诉被告通城县金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通城县银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某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影响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黎某某承担。

审判员  胡波

书记员:徐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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