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某。
委托代理人黎少云,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城县五里镇五里中学
法定代表人葛甫龙该校校长
原告黎某诉被告通城县五里镇五里中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黎某负担。
审 判 长 谢卫东 审 判 员 褚毅君 人民陪审员 段亚军
书记员:李林春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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