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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某、吴某某等与林某恒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黎某某
丁在元(湖北丰年律师事务所)
吴某某
林某恒
苏李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
徐银华(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
张晗

原告黎某某,女,生于1976年1月2日,汉族,松滋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松滋市。
原告吴某某,男,生于1973年1月22日,汉族,松滋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松滋市。
上述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在元,湖北丰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林某恒,男,生于1992年7月31日,汉族,松滋市人,公司职员,住松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李亚,事故车主,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路墨池苑3号楼一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4464946X7
负责人:李文灿,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银华,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道理。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金龙路48-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780929573P。
负责人:胡红华,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晗,该公司职员,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黎某某、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林某恒、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黎某某、原告吴某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某某、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9元,由原告黎某某、原告吴某某各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某某、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9元,由原告黎某某、原告吴某某各半负担。

审判长:胡敏

书记员: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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