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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某与黎某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黎某某
邓斌(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
黎某生

原告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辛榨乡西河村4组。
委托代理人邓斌,男,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黎某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应城市杨河镇蒲北街6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某与被告黎某生排除妨碍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黎某某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黎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朝辉

书记员:黎荣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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