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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与济南柏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济南荣某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根,上海蓝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柏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孙传勇。
  被告:孙传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告:济南荣某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明军。
  被告:张明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山东华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高荭靼。
  被告:高荭靼,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原告黎某与被告济南柏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孙传勇、济南荣某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张明军、山东华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高荭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沈秋锋

书记员:张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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