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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与济南中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济南荣某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根,上海蓝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中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秦晓航。
  被告:秦晓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济南荣某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明军。
  被告:张明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山东华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高荭靼。
  被告:高荭靼,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原告黎某诉被告济南中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秦晓航、济南荣某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张明军、山东华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高荭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于2018年10月17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六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624,000元;2.六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从2018年5月29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被告与永伦互联网金融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往来金服”)形成了金融战略合作关系,双方签署了书面《金融合作框架协议》,被告为往来金服推荐借款客户,并由被告秦晓航、济南荣某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张明军、山东华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高荭靼共同为客户借款履行不可撤销的担保等相关事宜。被告济南中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向“往来金服”申请借款624,000元,约定年化利息及服务费为10.6%,借款期限为3个月。但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故原告通过“往来金服”代被告偿还借款624,000元,并受让了相应的债权。被告秦晓航、济南荣某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张明军、山东华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高荭靼出具了书面的《担保函》,自愿为被告济南中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秦晓航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已超过法定期限,故对其异议本院不予审查。
  经本院审查,本案被告高荭靼因涉嫌诈骗罪已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立案侦查,本案与该案存在关联,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有关规定,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黎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高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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