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根,上海蓝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弘某(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毛坤开。
被告:毛坤开,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黎某与被告弘某(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毛坤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弘某(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毛坤开下落不明,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张 琳
书记员:高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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