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梁子湖区,委托代理人:夏学农,梁子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泰山路18号。法定代表人:胡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勇、张文强,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某诉被告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黎某某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黎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某某撤回对被告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016元,减半收取3008元,由原告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永华
书记员:赵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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