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梅,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详见授权委托书)。
被告:田松。
被告:陆某某。
被告:四川日晟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锦江区晨辉路**号*栋*楼**号。统一信用代码91510000083379625Y。
法定代表人:牟晓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雄,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详见授权委托书)。
原告黄某林与被告田松、被告陆某某、被告四川日晟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林于2018年12月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3元减半收取计926元,诉讼保全申请费941元,共计1867元由原告黄某林负担。
审判员 田毅刚
书记员: 袁腾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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