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鹏飞
贾秀江(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所)
岳翠丽
褚某某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任培培
原告黄鹏飞。
委托代理人贾秀江,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岳翠丽。
被告褚某某。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负责人:田东升,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培培,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黄鹏飞诉被告褚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召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岳翠丽、贾秀江,被告褚某某,被告大地财保河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任培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次事故中原告黄鹏飞的损失为:1.医疗费。中西医结合医院8334.76元、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门诊收费9元、武警河北省总队医院门诊收费780元。共计9259.76元。2.误工费。每天109元(3179+3204+2105)元÷(28.9+29.8+19)天。误工时间根据诊断证明计算共计53天,误工费为5777元。3.护理费,住院期间护理二人,原告父亲黄贵水及妻子岳翠丽。出院后由其父亲黄贵水护理。黄贵水在石家庄廉北电线电缆厂上班日工资为116元(3026+3641+367)元÷(25.7+28.6+6.2)天,护理期限11天,护理费为1276元。妻子岳翠丽日平均工资84元(2458+2341+1187)元÷(29.5+29.5+12)天,护理53天,护理费为4452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11天,每天按100元计算,共计1100元。5.营养费2000元被告认为较高,本院酌定500元。6.交通费1186元被告认为较高,本院酌定300元。以上共计22664.76元。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首先由被告大地财保河北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黄鹏飞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元,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1805元。
交强险赔偿后,原告剩余的医疗费用损失859.76元,因该事故被告褚某某负主要责任,根据事故车辆的过错责任,应赔偿原告损失859.76元×70%=602元。但被告褚某某垫付医疗费2236元,应予折抵,超出部分原告退还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赔偿原告黄鹏飞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21805元。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原告黄鹏飞退还被告褚某某垫付医疗费共计1634元。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71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36元,由被告褚某某172元,原告黄鹏飞负担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471元,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次事故中原告黄鹏飞的损失为:1.医疗费。中西医结合医院8334.76元、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门诊收费9元、武警河北省总队医院门诊收费780元。共计9259.76元。2.误工费。每天109元(3179+3204+2105)元÷(28.9+29.8+19)天。误工时间根据诊断证明计算共计53天,误工费为5777元。3.护理费,住院期间护理二人,原告父亲黄贵水及妻子岳翠丽。出院后由其父亲黄贵水护理。黄贵水在石家庄廉北电线电缆厂上班日工资为116元(3026+3641+367)元÷(25.7+28.6+6.2)天,护理期限11天,护理费为1276元。妻子岳翠丽日平均工资84元(2458+2341+1187)元÷(29.5+29.5+12)天,护理53天,护理费为4452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11天,每天按100元计算,共计1100元。5.营养费2000元被告认为较高,本院酌定500元。6.交通费1186元被告认为较高,本院酌定300元。以上共计22664.76元。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首先由被告大地财保河北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黄鹏飞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元,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1805元。
交强险赔偿后,原告剩余的医疗费用损失859.76元,因该事故被告褚某某负主要责任,根据事故车辆的过错责任,应赔偿原告损失859.76元×70%=602元。但被告褚某某垫付医疗费2236元,应予折抵,超出部分原告退还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赔偿原告黄鹏飞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21805元。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原告黄鹏飞退还被告褚某某垫付医疗费共计1634元。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71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36元,由被告褚某某172元,原告黄鹏飞负担64元。
审判长:马召彦
书记员:胡子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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