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
赵留青(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赵留青,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本院于2014年8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黄某以与被告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共计59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共计59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长:苏建平
审判员:梁存圣
审判员:田宇
书记员:夏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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