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黄鸿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大专文化,经商,住天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克武,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熊万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高中文化,经商,住天门市。
再审申请人黄鸿某因与被申请人熊万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门市人民法院(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1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黄鸿某以与被申请人熊万福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执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黄鸿某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鸿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伍新明 代理审判员 徐联坤 代理审判员 葛雅琴
书记员: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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