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秋月,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魏某某,男,汉族,宜昌浩盛隧道劳务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常德,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浩盛隧道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路50号亚洲广场22楼08、09号。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常德,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黄某诉被告魏某某、宜昌浩盛隧道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双方于2013年7月26日对前期多次借贷情况核算后达成的《债权确认及还款协议》是前期借贷关系的延续,并非发生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前期借款合同中约定,若发生争议,在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可依法向宜昌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条款应视为双方对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债权确认及还款协议》对争议解决方式未作特别约定,在此情况下,之前所约定的仲裁条款依然有效。现双方因履行《债权确认及还款协议》发生争议,仍应遵循仲裁条款之约定,纠纷应由宜昌仲裁委员会仲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890元(黄某已预交),全额退款。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柳
书记员:覃雅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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