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海水原良种繁育中心
田浩(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
张家瑞
原告:黄骅海水原良种繁育中心。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
法定代表人:姬新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浩,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瑞,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天津市津南区。
原告黄骅海水原良种繁育中心(以下简称原良种繁育中心)与被告张家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良种繁育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田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家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张家瑞在原告原良种繁育中心购买虾苗欠款80000元,由原告原良种繁育中心提供被告张家瑞签字的欠条、购虾苗欠款确认书为凭,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张家瑞在约定的期限内未给付虾苗款构成违约,对原告原良种繁育中心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张家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答辩、质证、举证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家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偿付原告黄骅海水原良种繁育中心虾苗款80000元。
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市支行,账号:0408011229300322447。
如未按本判决所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张家瑞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张家瑞在原告原良种繁育中心购买虾苗欠款80000元,由原告原良种繁育中心提供被告张家瑞签字的欠条、购虾苗欠款确认书为凭,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张家瑞在约定的期限内未给付虾苗款构成违约,对原告原良种繁育中心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张家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答辩、质证、举证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家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偿付原告黄骅海水原良种繁育中心虾苗款80000元。
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市支行,账号:0408011229300322447。
如未按本判决所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张家瑞承担。
审判长:闫广练
审判员:孙福祥
审判员:丁金瑞
书记员:李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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