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鸿利机箱厂
王爱杰(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
王立新
河北天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张忠慧(河北兴凯律师事务所)
原告:黄骅市鸿利机箱厂。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吕桥镇大王庄村。
法定代表人:黄平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爱杰,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立新。
被告:河北天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槐安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杨淑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忠慧,河北兴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骅市鸿利机箱厂与被告王立新、河北天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骅市鸿利机箱厂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立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骅市鸿利机箱厂撤回对被告王立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骅市鸿利机箱厂撤回对被告王立新的起诉。
审判长:孙福祥
审判员:胡德忠
审判员:闫广练
书记员:史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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