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隆某装饰材料商城
戴加成(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
孙伟昌(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
王长虹
原告:黄骅市隆某装饰材料商城。住所地:黄骅市。
经营者:刘建刚。
委托代理人:戴加成,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伟昌,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长虹。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骅市隆某装饰材料商城与被告王长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被告庭下达成和解,原告黄骅市隆某装饰材料商城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骅市隆某装饰材料商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骅市隆某装饰材料商城撤回对被告王长虹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25元,由原告黄骅市隆某装饰材料商城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黄骅市隆某装饰材料商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骅市隆某装饰材料商城撤回对被告王长虹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25元,由原告黄骅市隆某装饰材料商城承担。
审判长:滕奉朝
书记员:白龙飞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