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金益电磁线有限公司
李冰(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
律景堂
原告:黄骅市金益电磁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金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冰,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律景堂,男,1983年11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原告黄骅市金益电磁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益公司)与被告律景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律景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为原告的厂房及车库安装的卷帘门,由于被告在施工中没有将车库门门框与墙体连接牢固,当车库门受到不均匀的风荷载作用,使车库门荷载增大,在较大风荷载作用下,车库门不能承载风荷载的作用,造成车库门刮落、变形,责任在被告方,故被告应对原告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0249.01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安装的厂房及车库门的损坏与大风天气有关,故鉴定费应由原被告共同承担。被告律景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愿放弃当庭陈述、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律景堂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249.0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鉴定费80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4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为原告的厂房及车库安装的卷帘门,由于被告在施工中没有将车库门门框与墙体连接牢固,当车库门受到不均匀的风荷载作用,使车库门荷载增大,在较大风荷载作用下,车库门不能承载风荷载的作用,造成车库门刮落、变形,责任在被告方,故被告应对原告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0249.01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安装的厂房及车库门的损坏与大风天气有关,故鉴定费应由原被告共同承担。被告律景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愿放弃当庭陈述、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律景堂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249.0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鉴定费80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4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审判长:郭文阁
审判员:王吉洪
审判员:吕旭礼
书记员:高宪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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